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规定
(2003年5月6日豫体业训〔2003〕12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鼓励运动员勤学苦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00﹞)053号)精神,现对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审批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少年运动员。
第二条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工作学习积极努力,体育作风好;
(二)达到该等级称号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凡是在我国正式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项目,运动员技术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和公布,每四年修订公布一次,必要时随时修订。
第四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批准授予;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运动员由各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批准授予。
第五条各系统和各级组织所举办的运动会,凡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运动员竞赛规则,运动健将的成绩由该项目国家级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一级运动员的成绩由该项目一级以上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二级运动员成绩由该项目具有等级称号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并签字证明,都可以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六条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向所属单位申请,报请相应体育局批准。各单位申请技术等级称号时,必须呈报正式申请文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和经过相应裁判签字的成绩单,本次比赛的成绩册和秩序册。在本年度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本年度不予申办。
第七条凡经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批准机关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八条凡符合申报等级运动员条件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按《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不得涂改,伪造。
第九条凡达到规定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查运动员的有关证书与运动会有关的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原件)是否相符,并有审查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条具有授予二级等级技术运动员权限的各省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将当年已批等级运动员情况(正式文件)汇总,报省体育局业余训练处备案。
第十一条凡经省体育局复审确认的等级运动员,将上网公布,确保其公开、公正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在审查、审批等级运动员资格工作中,各经办单位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此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将按以下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及单位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二)取消该单位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三)取消该运动员两年内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体育局业余训练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