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21 12:03 信息来源: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暂行办法
(2002年6月25日豫体〔2002〕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8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发布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体办〔2000〕023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职技〔20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与管理等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南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体育局委托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全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审批工作,并负责对冠有“河南”、“河南省”字样以及规模、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各省辖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条审批程序
  (一)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初审、审查工作。
  (二)省辖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初审、审查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各项目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在收到申请单位或个人开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后,受体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所开展项目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场地、器材、安全等设施,从业人员资格,场地租赁协议或购买凭证,开办资金以及其他相关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写出书面报告及初审意见;未成立单项协会的项目申请时,可由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或省辖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委派该项目的有关专家(成立相应的临时机构)进行审查和审核;
  2.各项目各级单项协会将初审建议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其他材料一并递交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省辖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机构进行审批;
  3.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和省辖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印发审查意见,并办理《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说明原因,予以退回;
  4.对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
  5.《执业许可证》由省体育局统一印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为发证机关。
  第三条审批原则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本着以推动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扶持和调动全省社会力量办体育的原则,对作为公益事业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批。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设备、设施、器材安全和从业人员资格严格审查;一般性体育项目,只要符合开办的基本条件即可审批。
  第四条审批办法
  (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发布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体办〔2000〕023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游泳项目按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游泳场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豫体字〔2001〕39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学(院)校类,不涉及到学历问题的按正常审批程序;如涉及到学历问题的必须有同级教育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
  (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申请加入本运动项目同级单项体育协会;
  (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义务组建本项目的专业(半专业)队伍,参加全国、全省、全市性比赛。
  第五条申请者需要递交的有关材料
  (一)向当地同级体育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固定的场所、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四)有按等级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人数;
  (五)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从业人员标准
  (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事技能传授、训练指导、组织管理),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上岗;《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0〕49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者,持证人员占80%,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者,持证人员占70%。其中,一般性体育项目:中级以上至少1人,其他为中级以下人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级1人,中级至少2人,其他为中级以上人员。
  第七条年审办法
  河南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审验。
  (一)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年审日期,3月10日前报送年审材料;
  (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活动是否按其章程开展;
  (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活动,出现违规者,首先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活动,出现严重违规,并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者,则不予年审并收回“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未涉及到的其它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8号令和豫体办〔2000〕0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