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21 18:04 信息来源: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豫体字〔1997〕31号)

  为了加快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优秀运动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名次奖
  运动员在亚洲及其以上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含破亚洲以上纪录),由国家体育总局按有关奖励规定发给资金,在全国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附表奖金标准执行。全运会奖金标准另行制定。
  非奥项目和集体项目以及团体(组)项目中的非主力队员按非奥项目奖金标准执行。
  (二)运动员创全国纪录奖
  运动员在全国比赛中创全国纪录,执行全国比赛第一名的奖励标准,创非奥项目全国纪录,执行非奥项目全国比赛第一名奖金标准。
  (三)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奖励名次或多创一项全国纪录,分别按奖励名次奖金标准增发一份奖金,在同一单项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并创全国纪录,按该项奖金标准的20%增发奖金。
  二、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个人项目的教练按培训成绩奖励标准的一份评奖;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至二份评奖;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的三份评奖。
  (二)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获得二个以上奖励名次或创二次以上纪录以及获得奖励名次并创纪录的,主要教练员的评奖标准和办法与运动员相同,教练员、助理教练的评奖由各有关单位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自定。
  教练员直接培训运动员不足半年的不予评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满一年不足两年的由各单位在教练员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自定。
  三、省体育局可以将相当于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10%的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
  四、取得全国比赛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金,由各优秀运动队填写奖金审批表,于当年十二月底前上报省体育局审批。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