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后续

发布日期:2016-01-21 18:04 信息来源: 河南省体育局

各省辖市体育局,扩权县体育(教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10年9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0〕85号),明确取消体育部门“开办武术学校”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两项审批职责,此两项审批由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单独审批;明确“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就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工作对体育部门提出了要求。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

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

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3项,涉及体育部门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71项,涉及体育部门1项。为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是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412号)确认的行政审批项目,“武术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指开展学历教育的学校,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学历教育的审批权限在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对“开办武术学校”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审批属于前置审批。但是,由于有关“开办武术学校”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涉及的体育部门前置审批和教育部门最终审批的表述分别体现在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规。使得个别地方的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在审批权限上出现理解不一致,而影响到武术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成立。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的通知》,2009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组织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和部分地方体育局,对体育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深入讨论和认真研究,并在书面发涵征求教育部意见后,提交报告建议取消体育部门“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两个项目,由教育部门单独行使审批权。

取消“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之后,此两项审批事项由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单独审批。各级体育部门要按照《决定》,对教育部门在行使此两项审批事项过程中,就武术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行业管理征询意见等事宜,在职责范围内给予积极配合。

二、关于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令第412号的决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进一步明确为: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于健身气功站点均在基层,实践中行使审批权均为县级或直辖市的区、县体育部门。因此,《决定》明确将“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的权限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体育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决定》,并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就辖区内县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体育部门“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进一步规范相关程序,做好业务指导工作。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仍按《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执行。

在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报告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