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1 16:30 信息来源: 局政策法规处
豫体政〔2017〕22号
 

各省辖市体育(教体)局、省直管县体育部门、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省体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案件按规范进行,经研究制定《河南省体育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6日


 
河南省体育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体育系统行政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克服成文行政法律规范局限性,弥补成文行政法律规范不周延性和模糊性的缺陷,确保行政执法案件按规范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从实践中来,并反作用于实践的制度。本制度所称体育行政案例指导,是指省体育局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
  第三条 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向省体育局提交指导性案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例
  (3)具有典型性的案例
  (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
  (5)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例
  (6)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7)减轻、从轻、从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例
  (8)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9)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提交指导性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河南省体育局对于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严格遴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四条  遴选具有河南地方特色案例,提高案例适用率,积极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第五条 河南省体育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六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法律适用、裁量说明、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代表性、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七条 河南省体育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部门公众号、期刊等公众知晓形式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 河南省体育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九条 参考体育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做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要保证案件处理标准的统一性,体现“同案同罚”原则。
  第十条 河南省体育局局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河南省体育局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三条 市、县体育部门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