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曝出4种私人交往泄密,你中招了吗?

发布日期:2018-04-11 10:30 信息来源: 保密观

法律规定,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仅将给予处分,甚至还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仍有个别人员忽视保密法纪。今天,“保密观”就带大家看看最新曝出的4种私人交往泄密案例。

一、为向妻子表忠心泄密

A市某机关工作人员王某被借调至位于B市的上级主管机关,因相距较远,王某只能与妻子李某两地生活,矛盾不断。

12月底,李某给王某打电话,称其想趁节日期间来B市和王某团聚,但王某遇重要任务,需连续值班,根本无法陪伴李某,就让李某不要过来。李某一听,认为王某可能有外遇,说什么都要去B市看个究竟。王某反复劝说无效,正好手里有1份刚刚接到的机密级文件,便用手机偷拍全文后用微信发给了李某,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李某看到后觉得“奇货可居”,便向朋友炫耀,转发给张某,张某又将其上传到自己的博客,导致大范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二、为向亲姐传消息泄密

C市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茅某到机要秘书蔚某处送还公章印模时,看到办公桌上有1份已拆封、正准备传阅的机密级文件,内容与某重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关。

茅某的亲姐姐正是该案的当事人之一,为此精神极度抑郁。茅某认为,姐姐并非无关人员,知道一些内部信息,应该不能算泄密,而且也能让她早吃上“定心丸”,免得胡思乱想。于是,茅某趁蔚某不备时,私自用手机偷拍了文件的首页,通过微信发给了姐姐。

姐姐看到图片后大喜,觉得是好事,便将图片发到该案当事人的微信群中,导致大范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给予茅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姐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为供妻子学习参考泄密

D市某机关业务科科长陆某,向单位保密员张某借阅了1份机密级文件供自己学习研究。

在学习过程中,陆某发现文件中有些思路、观点对妻子的业务工作会有启发,认为“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问题不大”,便用手机偷拍了部分内容后通过微信发给妻子张某,张某收到后也没有向第三人转发。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陆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陆某主管领导韩某党内警告处分。

四、为讲义气泄密

E市某事业单位负责人杨某收到上级机关印发的1份机密级工作方案后,交给某科科长徐某,要求写出方案上报,徐某即安排工作人员周某撰写。

该单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王某来到周某办公室,在周某处理该文件时偷看到相关内容,认为与其好友余某的切身利益相关。为表现自己够朋友,王某便趁周某不备时,用手机偷拍了文件内容,通过微信发送给余某。

之后,余某通过蓝牙传给好友李某,李某又将照片提供给好友苏某翻拍,造成严重泄密。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王某、余某、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苏某被取保候审。有关部门对杨某进行约谈;责令徐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扣罚当月职务津贴;责令周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作内部通报批评。目前,案件正在后续办理中。

责任人员存在哪些认识误区

上述案件均由责任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且都离不开“微信”这一传播工具,从“点对点”的传播作为发端,有的借由蓝牙、QQ、博客等进一步扩大,最终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误区一

涉密文件难以造假,用作证明可信度高,优势非其他材料可替代。

误区二

受害人不是无关人员,不算泄密,从而无视涉密文件的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

误区三

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只提供思路借鉴,且为一对一发送,不会大面积传播,问题不大。

我们该如何堵上漏洞 扭转认识误区

01全覆盖

不仅要加强机关单位正式人员的宣教培训,还要覆盖借调、聘用、试用期内的人员,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不该留的不留”等纪律从工作延伸到生活中。

02深渗透

不仅要知晓密件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还要明确不得私下打听文件内容、不得私自泄露给利害关系人、不得上传至互联网等,并通过会议传达、保密提醒、问卷调查等反复强调,确保每一名同志入脑入心。

03明典型

对在私人交往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典型案例及时通报,编撰警示材料,对将涉密文件当作“证明信”“鸡毛信”“参考书”等行为深挖思想根源,确保警钟长鸣。

切实加强监管

密件流转

对密件收发、持有、借阅、保管、回收等各个环节加强动态监管,切实堵住漏洞,使私人交往无密可传。

办公安全

来访人员区域与涉密文件放置区域应隔离,严防偷拍、偷记、偷阅;涉密文件阅读区域不能带入手机、不配置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