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0 18:00 信息来源: 局政法处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好督察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以下简称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紧贴河南发展大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察、逐层传导、强化问责,努力形成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干部到全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闭环责任体系,坚持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指导、年底考核评价、年度总结提升,努力形成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督考结合、奖惩并举的工作推进模式,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乡三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豫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督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督察工作,使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在大局下推进、处处为大局服务。

(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开展督察,深入一线、聚焦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督察什么问题,不做表面文章,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督察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三)以督促干、注重实效。综合运用多种督察方式,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把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落实、责任压实、效果抓实。

(四)控制总量、计划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和省委为基层松绑减负的具体措施,科学运用河南省依法行政督导平台,结合实际开展专项督察,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五)督考结合、推动提升。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部署制度,对照年度安排,科学设置考核方案,将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确保督察实效。

第五条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单位中的省级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开展和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开展和实施。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以上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在本办法中统称“督察单位”。

第二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豫行政执法单位、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

第七条对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每年第一季度专题听取上一年度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

(二)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关规定,在述职报告中纳入述法内容。

(三)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指导本级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支持本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将依法行政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情形作为对该地区和部门负责人考察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每季度至少学法1次,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党委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对地方各级党委重点督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以及党委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

(二)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

(五)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八)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开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九)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生效裁判。

(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学法1次,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在干部培训课程中增加法治政府建设内容。

(十一)积极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二)统筹推进对本地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十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对地方各级政府重点督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政府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第九条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豫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

(二)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

(五)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制约和监督。

(八)切实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归集、推送、公开信息,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责任。

(九)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职能,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努力将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部门办公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学法1次,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十一)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大力培育先进典型。

(十二)统筹推进对本部门及所属机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十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豫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重点督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部门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豫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本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条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治教育培训。

(三)注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四)依法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在工作中向人民群众普法,做法律法规的遵守者、执行者、宣传者。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督察单位应当制订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建立督察任务台账,加强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互联网+督察”等方式进行。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书面督察,应当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实地督察,应当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明察暗访,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互联网+督察”,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安排,依托河南省依法行政督导平台进行。

第十三条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三)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实地走访、暗访;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四条督察单位可以就重要指示批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等某一方面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第十五条督察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可以成立督察组。督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督察工作的目的、安排和要求。

督察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新闻记者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督察单位开展“互联网+督察”,依托河南省依法行政督导平台,协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年度安排进行任务分解,根据时间节点督促落实,并对落实效果做出评价,实时掌握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进度。

第十七条督察中,对需要沟通、确认的问题,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被督察单位有异议的,要及时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实地督察结束时,督察组要当面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帮助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被督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实地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撰写督察报告,客观真实反映被督察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成效、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督察单位可以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向上级机关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督察情况或者发现的问题,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或者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如实评价被督察单位,不得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各项廉政规定,做到厉行节约、廉洁自律、公开透明,严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督察单位应当结合督察工作,健全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合理确定考核范围和内容,分级分类实施,强化结果运用。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由督察单位牵头,组织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新闻记者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组成考核组,对被督察单位履行职责、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考核。

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考核主要包括日常评价、实地考核、集中评查、第三方评估和加减分评定。

(一)日常评价。依据河南省依法行政督导平台和其他日常掌握的信息,赋予相应分值。评价时主要看日常工作实绩,不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

(二)实地考核。考核组可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方法,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明察暗访、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询问约谈等方式,了解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判定得分。

(三)集中评查。对需要进行集中评查的工作事项,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集中评查,判定得分。

(四)第三方评估。委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通过发放问卷、电话访问、网络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督察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估,判定得分。

(五)加减分评定。根据奖惩情况,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分别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束后,由督察单位综合考核分值,充分征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确定考核结果等次,形成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报告,报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审定。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报本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同时抄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考核结果书面反馈给被督察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布、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在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以及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或连续2年依法行政考核优秀的地区和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由督察单位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对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五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每年3月1日之前,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察单位;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督察单位。

第二十八条每年4月1日之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原因和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条督察单位应当督促被督察单位按时报送和公开年度报告,对未按照要求报送、公开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督察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新闻记者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评议,有关意见、评议结果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督察工作中发现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影响中央政令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

(三)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或者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依纪依法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督察单位可以建立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地方或者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有关查处、整改任务。

第三十五条因存在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督察单位可以探索建立法治建议制度,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部门,向有关单位提出法治建议。

第三十六条督察单位可以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曝光。

第三十七条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阻碍或者干扰督察工作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伪造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刁难督察工作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妨碍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督察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