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相关单位:
为营造法治政府建设良好氛围,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创建意见》)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法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
二、创建范围、类别和标准
(一)申报范围。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和省直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二)创建类别。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包括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均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各省辖市、县(市、区)不单独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三)创建标准。鼓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创建省级的同时,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直单位应当积极创建省级。创建国家级的适用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详见《创建意见》),创建省级的适用我省的指标体系(另发)。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今年拟命名省级综合示范地区(单位)5个、单项示范地区(单位)7个。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8月1日-8月31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创建国家级的通过全国统一的申报系统申报(账号、密码另发),创建省级的通过河南省依法行政督导平台申报。拟申报地区(单位)分别对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认为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要求申报。
1.省辖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申报推荐工作,在县(市、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情况,择优向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简要理由。
所辖县(市、区)10个以上的省辖市可以推荐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各2个,其他省辖市可以推荐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各1个。
2.省直管县(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的申报工作,可选择1个综合示范创建或单项示范创建向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省直单位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可选择1个综合示范创建或单项示范创建向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4.综合示范创建申报材料:(1)提交自评报告。简要介绍本地区(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重要成效和突出亮点,篇幅不超过2000字。(2)填报证明材料。根据指标体系设定的三级指标,按要求逐项提供可以证明工作情况的文件、图片、新闻链接、情况简介等1-3项主要材料,材料无法上传的也可以注明在实地评估、核查时提供,没有相关材料的应当注明。
5.单项示范创建申报材料:(1)自评报告。主要是本地区(单位)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明确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某一方面内容或法治政府建设某一方面探索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工作,介绍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意义影响等,体现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篇幅不超过2000字。(2)证明材料。可提供相应获奖资料、新闻媒体报道、有关工作文件等材料。
6.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能证明相关工作成绩即可,尽量利用现有材料或者实际成绩说明有关情况,避免突击补材料。
(二)集中审查(9月1日-9月15日)。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单位)进行集中审查,委托有关单位采取审阅材料、网上检索、实地访谈等方式对申报地区(单位)进行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问卷调查、入户访谈等方式进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三)分类指导(9月16日-9月22日)。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分类指导,推动申报地区(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再总结、再提升。
(四)择优推荐(9月23日-9月30日)。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指导情况,确定3个综合示范创建和2个单项示范创建推荐名单,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推荐。
(五)组织争创(10月8日-12月31日)。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推荐的候选地区固强补弱,积极迎接中央依法治国办对候选地区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人民满意度测评和实地核查等工作,努力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样板。
(六)确定命名。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指导情况和中央依法治国办的命名结果,确定省级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名单,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对示范地区(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始终走在前列。
(一)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地区(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逐级报至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回访抽查制度。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配合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抽查的基础上,对我省命名的示范地区(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了解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核查有关材料、信息和数据,密切跟踪评估,确保其工作符合各项要求。
(三)摘牌退出制度。示范地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其示范命名:1.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3.在回访抽查中证实已经达不到示范指标体系中的条件和要求的;4.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工作实际,选择适当的创建类别和项目,及时安排部署,明确具体措施,推进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以示范创建为突破口,引领、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发展。
各申报地区(单位)要实事求是,按照要求提交能够反映工作成效的真实材料,严禁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有关事实。对申报造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各省辖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申报地区的实际工作来对照标准,公平公正,优中选优,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单位推荐出来。
联 系 人:依法行政指导处 夏新军 赵睿
联系电话:0371-68102986 68102899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