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4 11:28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把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就信息处理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为信息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二、信息处理费征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三、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各行政机关应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征收,以“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并为缴款人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信息处理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