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12404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0-26 10:10 信息来源: 局办公室

尊敬的冯国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我省体育产业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省体育局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多元化经营运动场馆。

  1.加强政策规划引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并报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放宽行业准入、扩大投融资渠道、促进融合创新发展、落实土地税费政策等举措,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印发我省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足球场地建设规划、足球场地建设实施方案、足球场地支持政策等文件,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足球场地,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建设各类足球场地。

  2.改善消费条件。加强新建体育场地设施的科学规划与布局,推行体育场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将赛事功能需要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推进现有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引导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参与体育场馆运营,盘活场馆资源,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体育竞赛表演消费支付产品,推动消费便利化。

  3.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体育赛事管理服务机制,优化确需保留的安全许可及道路、空域、水域、无线电使用等行政审批流程,探索建立大型赛事多部门联合“一站式”管理服务机制。各协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资源、培训项目等,符合条件的都要通过公开方式交由市场主体承办。推动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破解制约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体制机制障碍。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

  4.积极开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实践。将开封、南阳两市纳入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城市,通过中央资金引导、政府出台支持政策、企业提供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开展社会足球场地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探索。采用PPP等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新乡市平原(建业)体育中心、许昌市体育会展中心等大型体育项目建设管理。

  二、关于加强省级兴奋剂检查数据和全国反兴奋剂检测中心数据的联动。

  1.反兴奋剂工作是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法律法规开展。

  2.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是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开展等各项工作”。

  3.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兴奋剂检查(不含国际比赛)进行结果管理”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对列入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和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检查进行结果管理。

  因此,河南省体育局开展的委托兴奋剂检查应经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批准,检查的结果由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进行结果管理。出现样本检测结果阳性和兴奋剂违规行为,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会及时在官网上公布,可自行查询;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官网设有兴奋剂检查情况、营养品检测结果查询端口。

  4.《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体育领域中世界反兴奋剂体系所依据的普遍适用的基础性文件,包括《条例》、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最佳实施模式及指南三部分,旨在世界各国反兴奋剂组织之间协调一致。遵守技术文件是遵守《条例》的必要条件,技术文件与执行国际标准是强制性技术要求。通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资质考试后,按照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开展兴奋剂检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检测实验室是中国唯一有资质开展兴奋剂检测的实验室。

  5.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发布年度《禁用清单》中所列的禁用物质(10种)和禁用方法(3种)都属于兴奋剂,在样品中检测到《禁用清单》中的禁用物质或使用了禁用方法,都属于兴奋剂违规。除此之外,还包括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等10种行为均属于兴奋剂违规。

  某些食品、药品中的成分如果是《禁用清单》中的禁用物质,例如克仑特罗(瘦肉精)、沙丁胺醇、去甲乌药碱、福莫特罗、麻黄碱、呋塞米、氢氯噻嗪、西布曲明、可的松、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比索洛尔等,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如口服、肌肉注射、局部注射、外敷等)进入体内,如果样品检测结果呈阳性,则为兴奋剂违规。

  为确保运动员不出现食源性、药源性兴奋剂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食品药品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开展肉食品、市场在售药品营养品检测。同时,运动医学研究所定期制订发布《运动员常用治疗药物使用指南》,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建立了运动员安全用药查询系统,方便运动员、教练员安全使用药物。

  三、关于鼓励企业参与省体育课题立项研究。

  我局体育课题研究年度经费约15万左右,经费来源为省财政资金。每年省内申请立项数量在200个左右,因经费、人力有限,一般每年立项课题45个左右,按照课题类别给予1.2万或者6千元经费不等。为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更好服务于省体育事业发展,我局一方面争取更多财政资金支持,把经费向重点课题倾斜,一方面探索把体育课题项目研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省体育科学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以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投入体育科研。

  鼓励企业参与省队各赛事项目俱乐部(协会)冠名。这方面我们一直持鼓励、支持、开放的态度,积极帮助、协调有意愿冠名投资的企业与各运动协会、各赛事俱乐部合作对接,如建业足球俱乐部、碧园控股河南省羽毛球队。

  四、关于通过发掘协会商业价值,普及大众体育,释放协会活力

  1.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体育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重点扶持一批运行良好、积极作为的基层体育组织,推动构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体育社会组织。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国内和省市各类体育赛事,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营造氛围、组织活动、服务消费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打造发展平台。加快推动体育赛事相关权利市场化运营,体育赛事播放收益由赛事主办方或组委会与转播机构分享。大力支持体育新媒体平台发展。鼓励搭建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赛事相关权利归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合法办赛的赛事主办方所有。推进赛事举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等具备交易条件的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

  五、关于鼓励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学校体育活动

  学校体育工作关乎每一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一生幸福,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工作。2020年8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同意,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大中小学校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鼓励社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教育部、体育总局共同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由学校自主选择合作俱乐部。支持社会体育组织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缺少体育师资的中小学校提供体育教学和教练服务。

  我们将关注国家关于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出台,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学校对社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开展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社会体育组织创建工作,探索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研究具体标准和细则,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在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体育俱乐部购买服务的遴选、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有效整合体育、教育和社会资源,搭建广阔的青少年竞技平台,让更多的青少年能够参与进来,为全民身体素质的提升打下良好基础。

  再次感谢您对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体育局体育产业处

  联系电话:0371—63866709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