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宣传

发布日期:2022-01-14 16:23 信息来源: 局政策法规科技处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五周年普法宣传周

  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的领域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的途径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的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

  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三个重点

  重点一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

  重点二

  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

  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或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

  ◆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而需要开展临时活动,,应依法备案;

  ◆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善后事宜;

  ◆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取得或者使用规定以外的资金;

  ◆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重点三

  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表彰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应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方便查询;

  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