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主管部门、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双减”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6月10日
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豫办〔2021〕28号),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体青字〔2021〕11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双减”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落实落细,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
二、准入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材料等。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及设施器材。
(七)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决策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要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1.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场所设施
(一)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场所的房屋(不动产)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或合同)。
2.培训机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空间。
3.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二)设施器材
培训机构用于开展校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三)安全保障
培训机构办学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1.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2.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预案(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
3.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培训,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
4.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实行培训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
5.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五、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体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应专业水平的培训能力。
2.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3.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4.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聘用在境内的外籍执教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严禁聘用在境外的外籍执教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5.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2.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3.培训机构应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线上线下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
4.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5.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教职工和学员基本信息应定期分别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6.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六、培训内容
(一)培训机构应以“健康第一”“以体育人”为目标,根据青少年身心成长及体育运动科学发展规律,开展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的专项运动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体育运动项目和体育活动的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在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外部审核,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体育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七、收费管理
(一)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二)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可按照“一课一销”原则,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
(三)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审核登记
培训机构审核登记依据行政职能实行属地层级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体育、民政、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登记后开展培训活动。
(一)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
(二)办理审核手续: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后,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同意意见书”。
(三)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同意意见书”后,应当根据培训机构的属性按规定向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九、附则
(一)本指南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此指南重新审核登记。
(二)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的校外培训机构,除须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购买专门保险。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指南执行。
(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