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局对社会力量举办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6 11:09 信息来源: 局群众体育处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体育局对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7日

  河南省体育局对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体育河南,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是指从省体彩公益金中安排用于奖励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主要为企业、社会组织在我省举办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优先奖励足球、篮球、排球(气排球)、自行车、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冰雪等群众基础好、覆盖面广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对其他引领性强、社会效益好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也可给予奖励。同一体育项目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赛事活动。

  省体育局每年年初公布拟奖励的赛事项目。

  第四条各项目奖励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依法依规举办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二)赛事活动有分站赛的,原则上不得少于6站(不同省辖市域);没有分站赛的,参赛队伍、人群需覆盖三分之二以上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第六条 申报要求:

  赛事举办方完成赛事活动后,可向省体育局提交《河南省体育局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奖励申请表》,以及省体育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举办赛事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纳入体育赛事主体黑名单。所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对申报的赛事项目真实性、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进行初审。

  第八条 对初审合格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拟奖励项目。

  第九条 拟奖励赛事活动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体育局受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群众体育处提请省体育局审核确定奖励。

  第十条 奖励项目及金额确定后,省体育局按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被奖励赛事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及其他单位运行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