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03 10:44 信息来源:

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促进体育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名下设立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下设立的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性质

第四条  专项基金是指在本会宗旨范围内,为推动特定领域内公益事业的发展,由本会发起设立,或本会与自愿出资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发起方”)经协商后共同发起设立,专门用于开展该领域内公益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本会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尊重发起方的意愿,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公益体育事业,扶植和保障体育人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以及体育运动有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  本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本会体育事业 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八条  专项基金应统一设立在基金会名下,使用本会捐赠帐户,在本会监督下由本会与发起方共同运作管理。

第九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专项基金公为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独立基金是指由发起方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独立基金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募集。

公共基金是指由本会设立或者本会同发起方共同设立,面向社会公开募集,积少成多的专项基金。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会和发起方共同协商制定基金宗旨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  以独立基金形式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为个人的,起设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发起方为组织机构或企业的,起设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

第十一条  独立基金起设金额低于100万元发下的,必须在与本会签订设立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专项基金本金注入本会帐户。总额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不超过300万元的捐赠可以分两次到账。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在确保该专项基金活动开展需要的前提下,捐赠可以多批次到账。捐赠如分批到账或入库,首批到账捐赠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余捐赠按协议约定到账或入库。

第十二条  以公共基金形式设立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由本会与发起方协商确定,本金按签订的协议内约定日期到账;本会发起设立的公共基金,起设金额由本会决定。

第十三条  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本会必须为现金捐赠。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 在本会内部实行独立核算,不具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凡海内外热心体育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方与本会商议申请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并由发起方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表;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征等复印件;发起方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四)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的业绩介绍,或发起方个人的资信证明及从业经历介绍。

本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相应的申请流程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须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原则上应根据设立目的、项目名称、企业名称或使用方向等命名。也可由发起人提出,经本会审核命名。发起人在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的字样。既“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口口口专项基金”。在专项基金设立后对外宣传、资助及组织募捐活动中,应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十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本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应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

(二) 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 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五)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六)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章程由本会与发起方共同制定;本会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章程由本会制定。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接受专项基金捐赠后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二)向捐赠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向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四)专项基金发起方捐赠初始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聘请发起方担任本会特邀理事;

(五)专项基金发起方捐赠初始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的,聘请发起方担任本会特邀副理事长;

(六)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接受捐赠人监督;

(七)定期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统一由本会实行归口管理,包括接受申请、审核、评估、日常监管及以下工作。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免费提供服务: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四)实施财务管理: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委员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本会的有关规定及专项基金章程。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会从接受的专项基金捐赠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捐赠人也可以另行捐赠管理成本。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起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可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低于50万元的,由本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资助工作,不再成立专门的管理或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由本会和专项基金发起人共同派人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可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成员必须填写《专项基金管委会人员备案表》留存本会备案,管委会成员每两年换届一次。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专项基金章程;

(二)增加、更换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设定专项基金的目标与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四)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五)编制专项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决算;

(六)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三)管理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以本会名义发文时,须经本会同意,由本会秘书长签发;专项基金及管委会不专门    制印章;专项基金及其管委会如需使用本会公章或印制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名片、工作证,须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基金进行公开募集,须报送募集方案,经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共基金募集,联系到捐赠人后,由本会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并接受捐赠。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专项基金的使用及管理由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未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由本会按照捐赠人意愿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下设专项基金采取基础本金制。基础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如需动用基础本金,须征得专项基金设立方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实行基础本金制的专项基金,在基础本金基础上每年新增加部分的70%或以上用于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其中实际支出部分的10%可用于专项基金的行政办公支出。

行政办公的支出,按照本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以及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三)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专项基金,在使用专项基金时,需由该专项基金管委会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算和使用方案等文件。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核批准后,由该专项基金管委会组织实施。该公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成果报告书及公益项目决算报告,接受审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需向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资金使用额度的预算报告等文件;经专项基金管委会及本会秘书长会议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应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成果报告书及项目决算,接受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和专项基金发起人均有权否决不符合专项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四十一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会及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四十二条  专项基金 的公益项目经专项基金 管委会确定并委托本会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后,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本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本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须在保证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开展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专项基金须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四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由本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进行确定。

第四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方案须经本会批准。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专项基金设定的目标的,自行终止。

(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发起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本会有权决定终止。

(四)发起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本会名誉或者造成本会损失的,本会有权决定终止。

第四十九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

第五十条  专项基金的剩余财产,由本会理事会批准后转至其他体育公益项目使用。

第五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在媒体及或本会的网站上予以公告。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应于专项基金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专项基金专用名片、工作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义务对设立在本会下的各专项基金开展公益宣传,提升其社会 公益形象和社会 知名度。

第五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方、捐赠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维护本会的公益形象。发起方、捐赠人未经本会书面许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本会和专项基金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

(二)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中包装上使用本会和专项基金的标识。

(三)利用本会和专项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的名誉和其他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执行。

                      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