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07 09:51 信息来源:

  信息公开按照《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慈善版)第五章执行。

  《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五章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登记事项、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捐赠以及大额捐赠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实施慈善项目情况、财产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情况、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业务活动情况;

  (三)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薪酬的情况,理事会召开和决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专项基金等机构建设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接受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受到表彰、处罚的情况,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税收优惠资格等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事项;

  (二)组织章程;

  (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信息;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情况;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适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新闻、公开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