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体育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的营运。这一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资产。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本会为公募基金会,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政府资助;
(二) 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核准业务范围内以基金会名义或与他人合作举办的体育公益活动及其活动的收入;
(四) 基金增值及其它投资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四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者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六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体宣传和冠名留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做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适当奖励。
第七条 受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条 为扩大基金来源,本会可根据捐赠方意愿,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设立专项冠名基金。专项基金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本会根据本省公益性体育项目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使用政府资助的公益性项目的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理事会要制订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专项基金理事会或相关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使用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本会基金由定向和不定向捐赠组成。与捐赠方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基金资助公益体育项目,按照本会项目资助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社会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十五条 本会有义务将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本会有权利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并适时作出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实施受赠财产资助使用时,本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五章 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有关基金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须按照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会议或以信函确认形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方能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本会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对受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定期邀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本会基金收支进行审计、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政府和捐赠人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并及时回复。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通过登记检查后,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就基金管理问题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或因决策不当,致使体育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体育基金,应当退还非法占有的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