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基金会名义签署的捐赠(资助)协议、资本投资、公益合作和员工劳动合同等合同(协议)文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和派出单位的合同审核,适用于本办法。
(二)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部门承办、归口管理的原则
(三)项目资助协议、资本投资经费使用纳入审批流程或理事会授权管理,未经领导审批或理事会授权的合同经费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四)基金会合同专用印章为签订公益项目捐赠(资助)协议、经济合同及员工劳动合同文本的统一专用章。
第二条 合同(协议)审核
(一)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协议)文本。
(二)按照“先审查,后签约”的原则,所有合同(协议)在签订之前,由秘书处统一递交基金会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签署法律意见后,方可最终签订。
(三)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协议)任何一方单方就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审查程序。
(四)如未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查手续,使合同(协议)条款出现重大缺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承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合同(协议)签定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后,由基金会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
(二)合同(协议)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基金会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协议)文本为两页以上(含两页)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条 合同(协议)存档
合同(协议)由各承办部门负责存档管理:
(一)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书、对外合作合同(协议)原件及捐赠(资助)协议书复印件存档。
(二)财务部负责:项目捐赠(资助)协议书、资本投资合同(协议)、采购服务类合同原件及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书、对外合作合同(协议)复印件存档。
(三)秘书处负责员工劳动合同原件及所有基金会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存档。
(四)所有合同(协议)原件,在项目终止或完成后,要将原件和其他文件汇总交秘书处存档。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协议)原件转交相关部门存档的,存档部门负责人须在该合同(协议)复印件上签名后返还于承办部门作为备案。
第五条 合同(协议)履行
(一)合同(协议)依法订立后,由承办部门负责合同(协议)的履行,并及时向秘书长、财务部和捐赠方汇报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二)合同(协议)本身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