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08 11:18 信息来源:

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提高体育基金使用功效,规范本会的项目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资助宗旨是:广泛筹集资金,资助公益体育,扶持重点项目,推动体育创新,集聚体育人才,加强体育交流,致力于河南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本会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本会资助的范围包括与体育事业相关的培训、科研、训练、竞赛、群体、宣传、交流、保障等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资助的项目是:

一、 能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符合本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具有体现国家和河南体育水准的重大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项目;

二、 体现河南精神文明和民族精神的传承,具有公益性、娱乐性、参与性、民俗性的社区体育和群众体育活动等项目;

三、 有利于弘扬体育精神、加强国内外体育交流、提升河南体育竞争力、促进河南体育事业繁荣发展的赛事项目;

四、 扶持和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

五、 加强对河南优秀运动员保障和奖励;

六、 受政府委托或列入本省重点的其他体育公益项目。

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见本会制定的相关《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河南注册的体育行业工作者;

二、 在河南注册的体育行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 在河南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体育行业工作的外国人;

四、 老、少、边、穷地区的中小学。

受政府委托或列入本省重点体育项目的申请者,在特殊情况下,可按特例突破以上条件的限制申报本会资助。

第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

第八条 本会根据河南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资助实施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通过本会网站和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本年度开始实施、当年度完成或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并符合本会年度资助实施计划。

第十条 申报者需向本会提交《项目资助申请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法》实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项目资助评审实行评议、审定两级评审制。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本会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的评议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 本会审定委员会有权根据河南体育发展需要和政府委托,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审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由本会以书面或电讯形式通知申请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本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签约和资助

第十五条  获项目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本会的资助通知书或电讯内容,与本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

对通过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体育赛事、群众体育等投资类项目,本会委托投资有限公司与申报者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由该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跟踪评估、资金回收等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帐,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向本会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向本会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如需应向本会无偿提供该项目有关的声像资料等。

第十九条  获资助项目(个人)在宣传过程中,须声明本会资助事实。资助项目(个人)有义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募捐、宣传活动。

第五章   评估和审计

第二十条  本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会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提供的资助经费原则上不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下经本会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资助项目完成后,本会有权收回、折旧处理或授权有关机构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本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经本会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帐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会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项目资助工作结束后,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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