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21 12:03 信息来源: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2月8日豫体业训〔200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管理,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和秩序,吸纳更多少年儿童从事体育活动,有利于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河南省竞技体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运动员凡参加由河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主办的各类、各项比赛,均必须进行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各省辖市、行业体协及经省体育局认可的社会办体育学校(各项目俱乐部)为河南省体育比赛的基本参赛单位。运动员以省辖市、行业体协及社会办体育学校(各项目俱乐部)为单位进行注册。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经省体育局批准认可的单位注册、参赛。
  第四条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注册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并对资格审查合格者颁发运动员注册证、参赛卡。
  第五条运动员注册证、参赛卡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资格依据,也是运动员参加河南省体育竞赛的参赛许可证。
  第六条运动员参加省运会的代表资格按省运会的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经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确认的运动员,在协议期间必须按省体育局的要求参加省优秀运动队的调训以及代表河南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第八条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符合注册要求的,与原输送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注册。
  第九条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符合注册要求的,与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注册。外省市生源在河南省注册办法另定。
  第二章注册的依据
  第十条凡户籍关系(常住户籍)在河南省范围内的运动员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运动员的户籍证明和本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与其代表的体育行政部门或所属的训练单位签订的不少于四年的代表资格协议为依据。
  第十一条经省体育局同意输送到解放军体工队的运动员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代表单位与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签订的输送协议以及有效的征兵证明为依据(必须经省体育局签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输送到省外体育院校(竞技体校)和大专院校优秀运动队的学生,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院校签订的代表河南省资格的协议为依据(必须经省体育局签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一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进行资格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为依据。注册时,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出现争议,则以该运动员和其所代表单位签订的合法的代表资格协议作为判定依据。
  第三章注册办法
  第十四条运动员(含已输送的运动员)的资格注册,由运动员所代表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注册单位提出申请,派专人到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办理。其它形式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运动员首次注册,应填写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运动员档案数据软盘,出具运动员合法的户籍证明、代表资格协议原件、运动员本人近期(三个月内)一寸证件照3张。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运动员骨龄鉴定核准,注册费用按省体育局有关部门规定交纳。
  第十六条注册申请被核准后,省体育局将运动员的档案数据库在河南体育网站公开,并统一发给运动员注册证、参赛卡。参加全国体育竞赛必须携带注册证、参赛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十七条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或确认。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运动员重新注册,以代表单位与运动员续签的代表资格协议为依据。
  第十八条运动员代表资格变更,必须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满或协议终止之后,由新的代表单位另行提出资格注册申请。如果代表资格协议尚未期满,还应出具运动员与原代表单位签订终止代表资格协议的证明。否则,在协议尚未满之前只能代表原注册单位。
  第十九条运动员注册证、参赛卡遗失,必须及时向省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申请补办,并缴手续费。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注册的,须提交临时注册申请,经省体育局同意后,一切手续必须在所参加的比赛报名截止日期前两个月办理完毕,方可参赛。
  第四章注册时间
  第二十条办理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的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参加河南省运动会少年儿童组比赛的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必须在省运会举办的前一年办理完毕。省运会当年只办理各竞赛项目前一年不到参赛年龄运动员的注册。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注册单位应先对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严格的自查,准确无误后再向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办理注册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注册证、参赛卡不得涂改、伪造。
  第二十四条凡已在省体育局办理代表资格注册的运动员,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一律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参加全国比赛;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下属单位参加各级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向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进行人才交流和输送。
  第二十五条凡违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注册单位,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运动员所属注册单位当年各级先进的评比并罚款伍仟元;
  (二)取消运动员所属注册单位该运动员所从事训练项目当年比赛的所有成绩。
  (三)取消运动员所属注册单位所从事该训练项目一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六条凡违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运动员,将给予停止其参加河南省比赛一年至二年的处罚并罚款伍佰元。
  第二十七条凡违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带训教练员有直接责任的,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停止该教练员参加河南省比赛教练资格二到三年并罚款壹仟元;
  (二)取消该教练员三年内晋升技术职称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同时中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