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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4日
标  题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体政〔2024〕5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4日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4 19:00 信息来源: 局政策法规科技处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1月4日    


  

 

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体育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体育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助力体育河南和科教兴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加快建设体育河南实施方案》以及我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经省体育局认定的,面向社会开放,在普及体育知识、宣传体育科技、弘扬体育文化、推广科学健身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主要包括场馆类和其他类。

第三条  河南省体育局负责体育科普基地的评审、命名、管理和评估。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体育科普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协助省体育局对体育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体育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第五条  省体育局成立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体育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评审、考核与评估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技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体育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体育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体育科普特色,具备与开展体育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体育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二)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职能部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六)具有稳定的体育科普工作经费来源,能够保障体育科普场所的运行和体育科普活动的开展;

(七)具备策划、创作、开发体育科普作品的能力;

(八)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九)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第七条  场馆类体育科普基地,是指体育博物馆、体育文化馆、红色体育宣传场所等。申报场馆类体育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60天以上,有条件的场馆应当常年开放;

(二)场地面积原则上应当在1000m2以上;

(三)年参观人数5000人次以上。

第八条  其他类体育科普基地,是指具有体育科普资源的省市级体育科技中心、综合训练中心、特色体育培训机构、体育器材(设备、装备)生产制造厂家、数字体育体验中心等。申报其他类体育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60天以上;

(二)场地面积原则上应当在300m2以上;

(三)年参观人数1000人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体育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体育科普工作管理制度、体育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五)开展各类体育科普活动或从事体育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与推荐,并报送至省体育局。

第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驻豫单位可以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鼓励多个部门、市(区)联建共建体育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四条  省体育局负责成立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分为材料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议三个阶段。申报材料通过材料评审阶段后,方可进入实地考察阶段。专家组结合材料评审、实地考察等情况,经综合评议提出体育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体育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单位,省体育局正式命名为“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不断提升体育科普能力,积极发挥体育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服务体育河南建设。

第十八条  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民健身日以及体育行业重大活动期间积极开展体育科普活动,积极参与体育科普作品大赛、体育科普讲解等活动,积极参加体育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训,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体育科普作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第十九条  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体育科普人才队伍培养。有针对性地培养体育科普作品研发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体育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体育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条  体育科普基地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于每年 11月底之前,向基地管理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提交年度体育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科普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体育科普活动进行扶持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按类别进行表彰。对在体育科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体育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地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未履行体育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评估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提交年度体育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加考核的;

(四)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和兴奋剂问题的;

(五)申报命名、自查、复核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以省体育科普基地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体育科普基地享有依法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省体育局对其开展的重点科普活动给予适当扶持,用于体育科普能力提升。

第二十四条 省体育局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体育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协调专家、媒体等社会资源为科普基地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支持体育科普基地高质量发展,择优推荐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争创国家级体育科普基地。

第二十六条  对已命名的体育科普基地在申报体育科普类项目、组织体育科普类活动时,省体育局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