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单位,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普法工作落实,着力推进体育河南法治化建设,2024年6月20日至7月15日,河南省体育局开展了首届“体育河南 法治同行”河南体育法治宣传短视频大赛活动,创新形式向公众普及体育法律法规知识。
经过全省体育系统的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的积极报名参与,共收到27家单位推荐的体育法治宣传短视频作品65件。经过认真评选,结合作品的创意性、主题性、艺术性、传播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终评选出优秀短视频作品18个,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评选出优秀组织奖10个。对踊跃参与本次活动的未获奖作品,颁发鼓励奖。
现将拟通报表扬的获奖优秀作品和优秀组织单位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至18日。广大干部群众对公示名单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时间内向大赛组委会反映。
联系人:刘锐
联系电话:0371-63862895
邮箱:hntyzcfg@163.com
附件:首届“体育河南 法治同行”河南体育法治宣传短视频大赛获奖名单
“体育河南 法治同行”河南体育法治宣传
短视频大赛组委会
2024年11月5日
附 件
首届“体育河南 法治同行”河南体育法治宣传短视频大赛获奖名单
一、获奖优秀作品
1.一等奖:《“规”“心”似箭》,作者:朱良辰,推荐单位:河南省射击射箭运动中心;
2.一等奖:《用体育塑造未来 用青春铸就梦想》,作者:魏玉法、王艳惠,推荐单位:濮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3.二等奖:《命运多舛的体育课》,作者:曹阳,推荐单位:河南省体育中学;
4.二等奖:《端午龙戏贾鲁河》,推荐单位:全民健身中心;
5.二等奖:《拒绝互联网购彩》,推荐单位: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6.二等奖:《体育河南 法治同行》,作者:付强,推荐单位:洛阳市体育局;
7.二等奖:《体育强国 健康中国》,作者:马昊,推荐单位: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8.二等奖:《全民健身日 一起动起来》,作者:王向阳,推荐单位: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9.三等奖:《体育河南 法治同行》作者:石琳、邵楠,推荐单位:安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10.三等奖:《体育河南法治同行新体育法宣传片》,作者:牛旭辉,推荐单位:河南体育学院;
11.三等奖:《一分钟了解体育法之全民健身》,作者:闫智勇,推荐单位:河南省体育场馆中心;
12.三等奖:《体育运动宣传》,作者:蔺然,推荐单位:安阳文旅协作发展中心;
13.三等奖:《体法童行》,作者:韩茹,推荐单位:鹤壁市淇水关小学;
14.三等奖:《体育锻炼 勿忘文明》,作者:秦永杰,推荐单位:焦作市体育局;
15.三等奖:《体育西峡 法治同行》,王壮丽、杨维,推荐单位:南阳市西峡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16.三等奖:《体育河南 法治同行》,汤保锋、吴冠杰,推荐单位: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17.三等奖:《体育小游戏 欢乐大课间》,吕旭华,推荐单位: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18.三等奖:《体育河南 法治同行》崔智垣,推荐单位:河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
二、优秀组织单位
河南体育学院
河南省体育中学
河南省全民健身中心
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洛阳市体育局
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濮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焦作市体育局
鹤壁市淇水关小学
根据《河南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试行)》(豫体竞〔2022〕6号)《河南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奖励资金申报指南(试行)》,经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向社会公布2024年引进重大体育赛事拟奖励赛事名单如下:
1.2024年现代五项世界锦标赛暨巴黎奥运会现代五项资格赛和2024年激光跑世界锦标赛
2.茅台1935中巡赛·2024年郑州黄河公开赛
3.2024 UCI世界青年自行车锦标赛
4.第十一届东亚空手道锦标赛
公示日期: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河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联系人:汤介一
联系电话:63862549
根据《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团省委关于举办“建行杯”第二届河南省大学生体育产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豫体〔2024〕12号),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委于11月2日开展复赛评审。经项目团队路演答辩、专家点评打分等环节,共有10所高校的13项参赛作品晋级决赛(每组前四名进入决赛,其中第三组有两个项目并列第四名)。现将通过评审入围决赛的作品名单予以公布。
决赛定于11月12日在河南体育学院举行,复赛成绩不带入决赛。
附件:“建行杯”第二届河南省大学生体育产业创新创业大赛晋级决赛项目名单
“建行杯”第二届河南省大学生体育产业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体育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科普基地服务能力,推动体育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体育河南和科技强省建设,依据《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豫体政字〔2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体育局拟开展我省体育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4年拟认定首批河南体育科普基地。通过统筹策划,合理布局,建成一批面向公众普及体育知识,宣传体育科技,弘扬体育文化,推广科学健身,增强人民健康意识的体育科普基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的体育科普活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期盼和我省体育事业发展需要。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条件具体见《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可登录河南省体育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自行下载)。
(二)申报时须按要求填写《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申报书》(一式3份),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装订。
三、申报流程
(一)组织推荐。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体育科普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驻豫单位、有关高校可以直接报送。
(二)材料评审。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开展材料评审,确定拟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基地名单。
(三)实地考察。通过听取基地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考察基地科普工作情况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命名。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将拟命名的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后的名单经审定后,正式命名为“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关,本着“确保质量、优中选优”的原则,积极组织推荐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推荐的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省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驻豫单位、有关高校自荐的基地数量不超过1个。
申报材料于2024年11月25日前邮寄至省体育局政策法规科技处。
联系人:丁老师
联系电话:0371-63862530
电子邮箱:hnstyjzcfg@163.com
附件:河南省体育科普基地申报书
2024年11月4日
由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主办、光明网承办、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协办的“奋进新征程 运动促健康”2024最美社会体育指导员暨活力体育组织征集活动自8月起面向全国范围开展。
经网上初评、网络投票、专家评审等环节综合评定后,河南省拟入选名单如下:
最美社会体育指导员:栗君利
活力体育组织:开封市广场健身操舞协会、登封市太极拳协会
现将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示时间
2024年10月28日——11月3日
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河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反映。单位反映情况的,请出具正式函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等。
联系人:韩 珂 0371-63862539
电子邮箱:hntyjqtc@126.com
2024年10月28日
受河南省体育局委托,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河南省体育局2024年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河南代表团服装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审,现就本次开标的磋商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河南省体育局2024年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河南代表团服装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HNZB202409015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日期: 2024 年 09 月 18 日
五、磋商信息:
磋商日期:2024年09月29日09: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郑州市西三环与北三环交叉口大学科技园(东区)18号楼D座2层);
磋商小组成员:郑大伟、张征荣、朱夏夏(采购人评委)。
六、成交供应商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厦门森可腾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霞阳社区东路416号319室;
成交金额:7950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交付验收;
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并满足采购人的相关要求;
质 保 期:验收合格后一年。
七、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豫招协[2023]002号《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收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足额缴纳。
代理服务费:13515.00元。
八、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本成交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体育局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提交。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95.67分。
九、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采购人:河南省体育局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0号
联 系 人:白老师
联系电话:0371-63862528
2.代理机构: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西三环与北三环交叉口大学科技园(东区)18号楼D座2层
联 系 人:刘勇琪、黄天鹏、刘莎
电 话:0371-686381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勇琪、黄天鹏、刘莎
联系方式:0371-68638111
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9日
史玉辉晋升为河南省体育局人事教育处二级调研员,免去其河南省体育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职务;
陈波晋升为河南省体育局体育经济管理处(审计处)二级调研员,免去其河南省体育局体育经济管理处(审计处)副处长职务。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副院长刘卫华到龄退休。
莫茜(女)晋升为河南省体育局人事教育处一级主任科员;
马洁(女)晋升为河南省体育局体育产业处(体育市场监管处)三级主任科员。
任命周光为河南省重竞技航空运动中心副主任;
任命王志军、张哲为河南省射击射箭运动中心副主任;
任命宋杰为河南省游泳赛艇皮划艇运动中心副主任;
任命宋纪伟为河南省田径自行车运动中心副主任;
任命刘同涛为河南省武术体操冰雪运动中心副主任;
任命王刘强为河南省体育科技中心(河南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
李民任河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二级调研员,免去其河南省体育场馆中心副主任(五级管理岗)职务;
杨镇方任河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二级调研员,免去其河南省游泳赛艇皮划艇运动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职务;
郑猛任河南省游泳赛艇皮划艇运动中心党委书记,免去其河南省游泳赛艇皮划艇运动中心党委副书记职务。
河南省射击射箭运动中心副主任赵骞到龄退休。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3年,河南省体育局加快推进政务公开与宣传工作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网络新媒体建设,打造“报、网、台、微、端、屏”体育融媒体宣传平台,各平台以“推进政务公开、服务体育发展”为工作目标,构建“政务公开”便民新模式,全面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2023年网站发布信息1800余条,向河南省政府网站报送信息600余条,信息报送工作走在全国体育部门和省直部门的前列。手机报发布信息600余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500余条,抖音号、视频号共发送视频1200余条,直接关注27.7万人,年播放量超1亿次,河南体育报道播出56期,河南日报刊发体育新闻版126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力度和时效,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时公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依申请公开:积极处理人民群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复申请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4 | 0 | 19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511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7 | 5 | 0 | 0 | 0 | 0 | 1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6 | 2 | 0 | 0 | 0 | 0 | 8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1 | 3 | 0 | 0 | 0 | 0 | 4 | ||
(七)总计 | 7 | 5 | 0 | 0 | 0 | 0 | 1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能力需不断提高,对不同案件事实认定裁量需更加准确;二是审查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规范回复文书模版,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研讨,积极参加省里组织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豫人社〔2015〕55号)和《河南省体育局局属单位2023年考核招聘优秀教练员工作方案》,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河南省体育局局属单位2023年度考核招聘教练员工作按步骤严格实施,经过现场报名、资格审查、专项考核、成绩公示、体检、考察等环节,拟招聘教练员27名,现予以公示。拟招聘教练员具体情况见附后的《省体育局局属单位2023年拟聘用教练员名册表》。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4日
咨询电话:0371-63862534(省体育局人事处)
监督电话:0371-63862582(省体育局机关纪委)
0371-69690394(省人社厅事业处)
附件:河南省体育局局属单位2023年拟聘用教练员名册表.docx
2023年12月7日
田间,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1994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河南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负责人事教育、机关党建、纪检、离退休干部、文明创建、基本建设、场馆管理、体育社会组织、援疆、乡村振兴等工作,协助管理竞技体育工作。
分管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省重竞技航空运动中心、省武术体操冰雪运动中心、省体育发展中心、省体育场馆中心。协助马宇峰同志分管河南体育学院。联系省体育总会、省级体育协会、省直后勤保障中心省政协办公区保障部。
李激扬,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教育学学士。现任河南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负责综合协调、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财务审计、体育科技、运动康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体育文化、宣传信息、体育基金等工作。
分管办公室、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体育经济管理处(审计处),省射击射箭运动中心、省游泳赛艇皮划艇运动中心、省田径自行车运动中心、省球类运动中心、省体育中学、省体育科技中心(省反兴奋剂中心)。联系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将从根本上解决好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近日,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就各方面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开展“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的背景原因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在当前全民健身各项工作中,推动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仍是重中之重的任务,是保基本、利长远的重要工作。现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全民健身领域主要体现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主要是推动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去年中办、国办公开发布《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内容篇幅最多;今年实施的《体育法》共122条,涉及体育场地设施的有18条,占比超过1/7。在全民健身领域,地方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投入的重点是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很多地方将其作为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十四五”各省区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中,具体指标最多、工作任务最重的是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各地明确提出“十四五”要建设完成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等场地设施近2300个。
第二个方面,推动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工作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体育强国的大背景下,健身场地设施既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还要逐步解决“好不好”的问题。但从人民群众的感受看,这一问题还比较突出。二是重建设、轻服务、轻利用。在推动健身设施建设、开展赛事活动、健全健身组织、加强健身指导方面统筹谋划、融合发展不够,就设施讲设施,存在“两张皮”现象。三是以往关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工作方案没有充分体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乡村振兴、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数字中国等时代要求。
第三个方面,“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着眼于解决以上问题,体现了守正创新:既解决健身设施“有没有”问题,又解决“好不好”问题;既重建设,又重服务、重利用;既落实好国家层面已有政策规划要求,又更充分体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推进乡村振兴、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数字中国等要求。
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的主要内涵是什么?
答:提升行动是新时代顺应群众健身新需求,以更好地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为突破,支撑带动其他方面全民健身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项系统工作。主要内容是开展健身设施强基础、提质量、优服务、增效益四大行动,扩大健身设施增量、提升健身设施质量、用好健身设施存量,提升健身设施开放服务水平和综合使用效益;主要目的是在夯实群众身边健身设施基础、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上,推动城乡健身设施从“有”向“优”转变,实现质量提升、服务提升、效益提升,牵引带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开展、健身组织建设、科学健身指导等工作;工作机制是中央和地方同向发力,统筹挖掘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力量资源,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特别是保基本、兜底线作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扩大多元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供给;工作方式是坚持开放发展、融合发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用好体育系统内外资源,统筹处理好健身设施建设与其他全民健身工作、健身设施建设与国家发展战略的关系,加大向基础薄弱区域和群众身边倾斜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效能。
问:如何开展健身设施强基础行动?
答:一是夯实城乡健身设施基础。提升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覆盖率,提升健身设施按人口要素、群众需求均衡布局水平。落实好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项目。引导支持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健身步道、多功能运动场、群众滑冰场、足篮排笼式球类运动场、室外健身器材等健身设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中心或体育公园在“五个一”空白县实现全覆盖。
二是加强适老化适儿化健身设施配置。制定发布公共场所适老化健身器材配置指南,大力推行《青少年体育锻炼器材配置指南》。各地新建的健身设施项目原则上应100%配置老年人和儿童健身设施。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新配建的健身器材中,适老化健身器材以及足球门、趣味投篮器、滑梯、秋千、跷跷板等适儿化健身器材数量合计占比应不少于50%。公共体育场馆应100%提供老年人和儿童青少年健身活动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配置适老化健身器材并可提供慢病运动干预、运动健康管理、健康知识普及等服务的“长者运动健康之家”。推动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新建或改建适儿化体育场地设施。
三是拓展居住区健身设施供给。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在居住区公共活动场地、社区公园、闲置空地建设中因地制宜补齐健身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城市更新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打造健身新空间,利用城市“金角银边”配建嵌入式健身设施,构建群众身边的多层次多样化健身圈。开展“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活动。
问:如何开展健身设施优服务行动?
答:一是促进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提质增效。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经验成果。推动3000个左右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提升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水平,覆盖2000个以上的县(市、区)。督促指导公共体育场馆全面落实《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评估行业标准,推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公开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方案,为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优惠便利服务。鼓励公共体育场馆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设备,保障群众健身安全。
二是提升健身设施开放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体育系统管理的训练中心、基地、体校的健身设施以及运动康复等服务向社会开放,争取到2025年对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的各级各类体校达到200所左右。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试点。
三是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智慧化。完善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因地制宜推进省、市两级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电子档案。2025年前,各地区原则上要将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信息纳入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在健身设施项目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问:如何开展健身设施提质量行动?
答:一是打造群众身边的体育生态圈。加快推进各类体育公园建设。推动构建国家步道体系,在全国20个左右的省份探索建设国家步道示范项目或示范区。引导推动各地新建或改建一批符合群众需求的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应急救援等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市(县)体校建设完善1000个左右,以及向社会高质量开放的示范性非标准公共足球场。
二是提升基层公共健身设施效能。对城乡基层公共健身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摸排。加强基层老旧损毁公共健身设施维修、改造和更新力度。全面落实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对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基层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新。支持160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西藏、新疆符合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改善健身设施。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健身设施项目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三是推进智慧化健身设施建设。推广运用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城市为重点,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全国2000个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到2025年底前配建质量安全有保障、具备实时运动健身指导等功能的智能室外健身器材。推动3000个左右的公共体育场馆在2025年底前完成数字化升级改造。以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为重点,引导支持建设智慧健身中心、装配式社区智能健身房。
四是扩大可全天候使用健身设施数量。推动配建职工健身房(健身驿站)、百姓健身房。鼓励有条件的室外露天健身场地加装可伸缩式顶棚。积极推进社区健身设施夜间“点亮工程”,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委会、物业等协调解决相关事宜。鼓励支持高寒等气候地理特殊地区增加符合当地群众需求的健身设施供给。
问:如何开展健身设施增效益行动?
答:一是深入推进开放融合发展。将实施提升行动与乡村振兴、边境城镇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健身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价值与功能。依托具备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探索在公共体育场馆推行个人运动码和科学运动积分。将健身设施打造成有场地服务、有健身组织、有赛事活动、有健身指导、有传播推广的“五有阵地”。
二是全面提高健身设施利用率。依托各类健身设施特别是公共体育场馆开展社区运动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国民体质监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青少年体育夏(冬)令营等,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站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站。更好地发挥智能健身器材在开展线上体育比赛、科学健身指导、日常国民体质测定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单个公共体育场馆原则上每年承接的运动技能、科学健身等公益性体育培训服务应不少于1000人次,社区运动会等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应不少于4场次,公益性体育讲座、展览及文化活动应不少于4场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应不少于4场次。
问:体育总局将主要从哪些方面推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开展?
答:一是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督促各地按规定将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切实提升各类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改善和加强对提升行动的金融服务。
二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提升行动实施中成绩突出的地区,体育总局将在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县评选、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表彰、全国群众体育典型案例评选等工作中予以倾斜。督促指导已获命名的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县、区)在提升行动中担负起“排头兵”和“试验田”作用。
近日,体育总局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启动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健身活动的重要阵地,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下,各地健身设施“有没有”问题正得到逐步破解,健身场所数量大幅增加;健身设施“好不好”问题加快改善,健身设施质量稳步提升;体育场馆“开不开”问题得到有效应对,场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运动健身需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在充分发挥效用、开展赛事活动等方面仍有短板,在服务时代发展、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体育总局等部门顺应新时代群众健身新需求,以更好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为着力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支撑带动其他方面全民健身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与城乡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与人口要素相匹配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全覆盖,以健身设施为依托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更加普及,公共健身设施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主要内容是开展健身设施强基础、提质量、优服务、增效益四大行动,扩大健身设施增量、提升健身设施质量、用好健身设施存量,提升健身设施开放服务水平和综合使用效益;主要目的是在夯实群众身边健身设施基础、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上,推动城乡健身设施从“有”向“优”转变,实现质量提升、服务提升、效益提升,牵引带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开展、健身组织建设、科学健身指导等工作;工作机制是中央和地方同向发力,统筹挖掘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力量资源,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特别是保基本、兜底线作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扩大多元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供给;工作方式是坚持开放发展、融合发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用好体育系统内外资源,统筹处理好健身设施建设与其他全民健身工作、健身设施建设与国家发展战略的关系,加大向基础薄弱区域和群众身边倾斜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效能。
下一步,体育总局将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人民银行同向发力,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渠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督导力度,依托健身场地设施开展更多公益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加快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部门名称:产业市场科
监督举报电话:0379-69827200
部门名称: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监督举报电话:0375-2629892
部门名称:青少年体育科
监督举报电话:0372-2287316
部门名称: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监督举报电话:0371-23886578
部门名称:竞赛训练处
监督举报电话:0371-67887187
部门名称:青少年体育处
监督举报电话:0371-63862528、0371-63862527
一、总体情况
本年度主动公开信息途径为河南省体育局官方网站、河南体育手机报、河南体育信息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端等。2022年对外宣传基本情况为:网站发布信息1900余条,手机报发布信息700余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500余条,抖音号、视频号共发送视频400余条,直接关注28.2万人,年播放量超1亿次,河南体育报道播出61期。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我局修订完善了《河南省体育局网络宣传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河南省体育系统舆情应对策略》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作为省体育局信息发布的窗口与平台,门户网站、手机报、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是实现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也是与政府部门、广大市民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和纽带。各平台以“推进政务公开、服务体育发展”为工作目标,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现在的河南省体育局网站版面更加实用,功能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全面,栏目设置更加合理,访问量逐步上升。手机报和公众号适时增加了推送频次,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开设视频号和抖音号,全力打造体育宣传矩阵。为加强网站信息报送工作,我们还建立了覆盖省体育局系统、省辖市(直管县)体育部门的信息报送系统,扩大了信息来源,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2022年向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报送信息450余条,向河南省政府网站报送信息750余条,信息报送工作走在全国体育部门和省直部门的前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3 | 4 | 26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保留4位小数)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169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公开不够及时;二是信息公开意识还有待提高。下一步将组织单位人员进一步学习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强化公开意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孙晓红,女,汉族,1969年3月出生,农工党成员,1992年9月参加工作,研究生。现任河南省体育局副局长。
负责政策法规、全民健身、体育产业、外事、体育彩票、政务公开等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科技处(对外联络处)、群众体育处(行政审批服务处)、体育产业处,省全民健身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加快建设体育河南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到2025年的体育河南建设定下一系列目标任务。既然是目标,就一定包含数字指标,让我们循着这些数字,一览2025年体育河南蓝图。
全民健身重在公众广泛参与,所以突出一个“全”字。因此,《实施方案》第一个“数字目标”就是到2025年,我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要达到38.5%。根据最近的统计,目前我省城乡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为3505.4万人,人口占比36.5%。欲再上层楼,当务之急是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以适应全民健身需求多样化、科学化、信息化、融合化、生活化、社交化的发展趋势。
《实施方案》也列出了首要任务:补齐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到2025年,全省新建、改扩建体育公园70个以上,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9块;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县(市)以上城区全部建成“两场三馆”(体育场、室外体育活动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综合馆),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和乡镇、行政村健身设施配置更丰富、功能更完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通过场地设施建设,解决健身“去哪儿”的问题。
发展壮大全民健身组织、完善赛事体系、提升科学健身水平是保障全民健身广泛开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目前,我省共有各类体育社会组织7396个,健身站点4.5万个,社会体育指导员29.2万名。《实施方案》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25年,每万人拥有体育社会组织达到1个,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3人以上;每年开展全民健身省级品牌赛事活动30次以上、市级200次以上、县级2000次以上,带动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全民健身活动2万次以上;培养5000名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成为科学健身指导员。
北京冬奥会前,我省冰雪运动累计参与人数超过100万人,全国排名第7,为提前实现“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目标贡献了河南力量。《实施方案》继续推进“冰雪河南”:发挥太行山、伏牛山、大别山自然资源优势,举办群众性冰雪健身活动,到2025年,全省直接参与冰雪运动的人数超过300万,带动1800万人参与冰雪运动。
在竞技体育领域,《实施方案》提出目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打造具有河南特色的优势项目群,有更多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世界高水平赛事,在第33届夏季奥运会上力争创造历史最好成绩,在第15届全国运动会上保持中西部地区领先位次,力争进入全国先进行列。”虽然没有具体数字,但目标的确立必然以实力基础和可期的未来为依据。2021年东京奥运会,河南运动员吕扬、鲍珊菊、尹笑言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夺得两金一银,创造了我省运动员参加近四届奥运会最好成绩。最近的三届奥运会、两届亚运会、两届全运会,河南选手共获得4枚奥运会金牌、21枚亚运会金牌、48.5枚全运会金牌。2022年2月,5名河南健儿历史性地站上了冬奥赛场。目前,河南体育人正厉兵秣马,积极备战第33届夏季奥运会、第19届亚洲运动会、第15届全国运动会。
新时代发展理念下,“既朝阳又绿色”的体育产业是对现代化河南建设中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力促进。根据《实施方案》,到2025年,我省要培育100家省级体育产业基地;打造30家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培育2—3家体育领域上市公司,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2500亿元。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赛事活动、装备器材、教育培训、旅游休闲等消费需求增加,河南体育产业利用“三山两河”的环境资源优势、地处中原的区位优势以及以“古都”为代表的历史文化优势“多方向扩容”,驶上“快车道”。目前,我省共有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26个、示范单位39个、示范项目6个;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4个、示范单位2个、示范项目1个,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1个。2020年,我省体育产业总产出1285.81亿元,连续三年突破千亿元大关。
高水平赛事不仅能满足公众日益提高的观赛需求,精彩的赛事报道和推广交流活动,也犹如展示河南文化及建设成就的“推介会”,吸引关注的目光。《实施方案》提出,持续办好WTA郑州国际女子网球公开赛,继续申办国际乒联巡回赛,积极申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引进2—3项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世界级体育赛事、精品体育赛事。这些,目的都是更好地发挥体育在推动开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劳动者有权按劳取酬,这是谁都明白的道理。但偏偏有一位劳动者因为是足球运动员而陷入讨薪无门的境地,这就是足球运动员李根与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之间的著名“讨薪案”。《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体育仲裁机构却迟迟未能“落地”。这种矛盾的现实让2013年踏上讨薪路的李根数年间遭遇了一连串“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落入“没人管”的囧境。
这种尴尬将成为历史——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以下简称新《体育法》),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体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妥妥地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打官司,总之球员讨薪“没人管”的事不大可能再重演了。
现行《体育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历经2009年、2016年两次小改。本次修订,新《体育法》增设“体育产业”“反兴奋剂”“体育仲裁”“监督管理”四章,由原来的8章54条扩容至8章122条,堪称“大修”。而以人为本,体现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则渗透在新《体育法》每一处修改中。
与《体育法》颁布实施同一年,国务院于1995年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民健身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体育健身活动在中国人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随着十八大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全民健身以国家战略的高度,让中国体育的意义更加多元,对普通人的贴近性更加明显。因应时代发展,新《体育法》将“社会体育”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突出了全民健身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同时也着力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等规定关注公众健身需求,解决“健身难”。
由于肥胖、近视、体态不良等问题多发,青少年体质与健康状况日益引起各方关切。2020年,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新《体育法》回应了这份社会关切,将“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从体育课时、活动时间以及师资、场地等多个方面,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021年5月22日,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场山地越野马拉松比赛因遭遇极端天气,最终造成包括多位国内顶尖高手在内的21人遇难,悲剧震惊全国,对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者、管理者、参与者敲响了安全警钟。新《体育法》新增“监督管理”章节,普遍认为与此有关。新《体育法》加强了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设置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熔断机制,细化体育赛事有关责任方的安全监管义务以及执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在社会资本涌入带来的体育经营活动日益增多、体育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为规范市场秩序、保证赛事活动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近年来,退役运动员的“出路”问题频频引发社会关注。相较此前“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的简单条文,新《体育法》对运动员权利着墨颇多,从科学、文明的训练,到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再到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都彰显了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
全民健身的旺盛需求,催生出体育产业的巨大“风口”,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通过全民健身带动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新《体育法》在总则和新增“体育产业”章节中,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措施。
今年上半年,由于多名国外选手药检“爆雷”,多枚奥运奖牌“回到”中国选手手中。新《体育法》新增“反兴奋剂”章节,再次表明我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坚决态度——拿干净的金牌。
直面体育现实问题,积极回应公众新要求新期待的新《体育法》,折射出中国体育走向“法治体育”的时代变迁,为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体育方针,实施初高中学历教育,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承办相关培训、比赛、交流等工作。
协助拟订全省重竞技、航空等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推动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负责全省重竞技、航空等项目运动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组织运动队的日常训练,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国内外比赛等工作。
协助拟订全省射击、射箭等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推动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负责全省射击、射箭等项目运动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组织运动队的日常训练,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国内外比赛等工作。
协助拟订全省游泳、赛艇、皮划艇等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推动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负责全省游泳、赛艇、皮划艇等项目运动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组织运动队的日常训练,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国内外比赛等工作。
协助拟订全省田径、自行车等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推动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负责全省田径、自行车等项目运动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组织运动队的日常训练,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国内外比赛等工作。
一、总体情况
本年度主动公开信息途径为省体育局官方网站、河南体育手机报、河南体育信息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端等。基本情况为:网站总发布信息数:2600余条,手机报发布信息890余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200余条;河南体育报道播出61期、体育纵横播出74期。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我局修订完善了《河南省体育局新闻发布管理规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职责》《网络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员工作职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管理制度》《河南省体育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管理规定》和《信息安全制度体系》。作为省体育局信息发布的窗口与平台,省体育局门户网站、河南体育手机报、河南体育信息微信公众号是实现政务公开重要载体,也是与政府部门、广大市民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和纽带。各平台以“推进政务公开、服务体育发展”为工作目标,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现在的河南省体育局网站版面更加实用,功能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全面,栏目设置更加合理,访问量逐步上升。手机报和公众号适时增加了推送频次,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为加强网站信息报送工作,我们还建立了覆盖省体育局系统、省辖市(直管县)体育部门的信息报送系统,扩大了信息来源,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2021年向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报送信息230余条,向河南省政府网站报送信息400余条,信息报送工作走在全国体育部门和省直部门的前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29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保留4位小数)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137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 | 0 | 0 | 0 | 0 | 0 | 4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4 | 0 | 0 | 0 | 0 | 0 | 4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4 | 0 | 0 | 0 | 0 | 0 | 4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员均为兼职,缺乏统一培训,业务能力不精;二是信息公开内容更新不够及时,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管理,提升业务能力,拓展公开渠道,同时建议政务公开办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一、总体情况
本年度主动公开信息途径为官方网站、河南体育手机报、河南体育信息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端等。基本情况为:网站总发布信息2400余条,手机报发布信息1600余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300余条;河南体育报道播出51期,新闻500余条,其中推荐在河南新闻联播播出17条,体育纵横播出94期,健康嗨起来播出224期。其他信息平台发布信息1000余条。依申请公开数量为19,主要是依托省政府统一工作平台接受公开申请。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我局修订完善了《河南省体育局新闻发布管理规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职责》、《网络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制度》、《局门户网站群管理规定》、《协同办公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网络信息管理员工作职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管理制度》、《河南省体育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管理规定》和《信息安全制度体系》,局门户网站迁移至省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作为省体育局信息发布的窗口与平台,门户网站、河南体育手机报、河南体育信息微信公众号是实现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也是与政府部门、广大市民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和纽带。各平台以“推进政务公开、服务体育发展”为工作目标,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现在的河南省体育局网站版面更加美观,功能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栏目设置更加合理,访问量逐步上升。手机报和公众号增加了推送频次,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为加强网站信息报送工作,我们还建立了覆盖省体育局系统、省辖市(直管县)体育部门的信息报送系统,扩大了信息来源,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2020年向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报送信息360余条,向河南省政府网站报送信息360余条,信息报送工作走在全国体育部门和省直部门的前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42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4 | 0 | 1306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7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单位:万元) | ||
政府集中采购 | 36 | 42.74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9 | 0 | 0 | 0 | 0 | 0 | 19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7 | 0 | 0 | 0 | 0 | 0 | 17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七)总计 | 19 | 0 | 0 | 0 | 0 | 0 | 19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1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强弱不一,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信息公开形式有待进一步拓展。下一步将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拓展丰富信息公开的渠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把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就信息处理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为信息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二、信息处理费征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三、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各行政机关应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征收,以“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并为缴款人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信息处理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对适用主体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本领域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可以列出适用主体清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适用主体重点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提出要求。在确定公开渠道时,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包括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综合考虑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制定规章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办函〔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河南省体育局关于试点发放河南省体育健身优惠券的通知》有关定点场馆申报审核程序,经河南省体育局审核,拟定河南省体育中心游泳馆、河南省体育场游泳馆为体育健身优惠券定点场馆,现予公示七日。
联系人:郭志华
联系方式:0371-63862537
2020年7月9日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信息化、宣传等工作。
联系电话:0371-63862510
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体育科技研究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体育外事和体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联系电话:0371-63862530
拟订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运动队训练、竞赛及“训、科、医、管、保”复合型团队建设;负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重大国际、国内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省内承办的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
联系电话:0371-63862549
拟订全省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推动全省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和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省运会和全省性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
联系电话:0371-63862528
拟订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规划。组织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指导开展全省群众性体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省性群众性体育运动会;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工作。
联系电话:0371-63862537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省性体育社会组织的组建等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371-63862532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
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积极履行法定主管部门职责,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我们认为,该规范对新条例理解准确、操作性强,特别是其中26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对于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减少不必要行政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现予转发,供工作中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制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一、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
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补正结果。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后,行政机关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
二、职责区分判断“该不该”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内容明确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以及如何处理该申请。
(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本机关不掌握或者不予公开。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机关应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分办、转办机制。
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条例》。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党务信息以“申请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如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便民提供给申请人。
(三)不予重复处理。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处理。
三、信息检索确认“有没有”
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
经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管理。针对政府信息存在的发布分散、管理不善、底数不清等问题,加快开展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为高效精准检索政府信息、依法规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基础支撑。
四、内容研判决定“给不给”
行政机关对持有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一)予以公开情形。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便民提供该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不予公开情形。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无法提供情形。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予以提供。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行政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四)不予处理情形。
1.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重复申请。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五、申请答复把握“当不当”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制作答复文书,通过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达申请人。
1.法律适用。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除作出事实判断和适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其他相关条文予以处理,注意区分“条”“款”“项”,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
2.答复文书制作。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3.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为更好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提升主动公开工作实效,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找准定位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发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平台,也是加强重点政府信息管理的管理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主动公开内容,特别是第二十条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共性基础内容,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重点政府信息。要牢牢把握“专栏姓专”的基本定位,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专门性内容的发布和管理,展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独特价值,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权威渠道。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基础,必须统一名称、统一格式,加强规范。
二、统一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原则上以各行政机关网站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栏目为依托,不另设专门栏目,不得设立专门网站。未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或者有类似栏目但使用其他名称的,应当统一设置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没有单独网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事宜,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根据上述要求设计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供参考使用。
三、优化功能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内容,涵盖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服务公众的依据和结果,应当做到权威准确、内容全面、便于获取利用。要优化栏目页面设置,多运用列表、超链接等方式呈现相关内容,避免因信息量大而杂乱无章。要优化栏目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要优化栏目下载功能,在丰富可下载格式的同时,通过现代技术手段防止篡改伪造。要优化栏目数据互联互通功能,预留必要的数据交换接口,便利各层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之间对接,为下一步构建全国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打好基础。
四、注重衔接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有些可能与本行政机关网站的其他栏目内容存在交叉,如履职依据、机关简介等;有些可能与其他专门网站内容存在交叉,如各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地方各级政府公开的政府债务信息与“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中的政府债务信息等。要注意加强衔接,坚持数据同源,本行政机关网站其他栏目数据,以及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的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数据为基准,最大限度保持数据一致性。
五、加强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各方面工作,体现行政机关工作动态。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要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下载附件: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更加优化,依申请公开程序更加完备,行政机关责任约束更加刚性,相应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根据这一要求及授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部署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涉及的行政机关量大面广,各行政机关法定报告时限比以往提前了两个月。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时间紧、任务重。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部署,确保新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有序衔接
今年是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相关工作有一个新旧衔接的过程。立足这一客观实际,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鼓励按照统一格式发布,确实存在现实困难的,可参照统一格式发布。为体现导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在年度考评工作中,把按照统一格式发布情况作为激励性测评指标。
三、加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涉及大量数据汇总整理,专业性较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特别是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细。
四、总结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对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便更新完善。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监督保障制度,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基本方式,是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数、从政府信息的角度记录并展现政府施政过程及结果的基础,对于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要求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更新。
一、报告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一)总体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重在聚焦主题主线,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九)共五项。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情况,在“总体情况”部分综合体现。
要突出重点,注重用数据反映情况,将人民群众较为关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报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反映本机关制发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中,设置了“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这一项目的数据,对“其他处理”数量偏高的行政机关,要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附后。此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报告和统计口径,随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
二、报告方式及时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范围,由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的标准予以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向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逐级向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单独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方面便于公众查阅,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范围予以明确。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也应当以适当方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系统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方式由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逐级汇总。县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地市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省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地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参照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报告要求,汇总形成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仅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反映政府工作本身,是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能够系统反映各行政机关发文数量,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要情况,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要进一步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效。
(二)加强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涵盖行政机关日常工作诸多方面,是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对本机关工作的一次系统梳理和全面报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确保内部协调有力,相关情况和数据做到应报尽报,全面准确。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报列入业务培训内容。要充分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专业性,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质量。
(三)夯实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涵盖行政机关全年工作情况。要将工作做在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各项内部工作制度,避免年底突击开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自觉找准政府信息管理员的角色定位,协调推动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所需数据“统得出、报得准、可核查”,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规范作用。
(四)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担领导责任。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要履职尽责,高质量编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一、总体情况
(文字描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文字描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文字描述)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类别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行政许可 | 群众体育处 | |
2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 行政许可 | 青少年体育处 | |
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 |
4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体育经济管理处 | |
5 |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规的处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 | 群众体育处 | |
6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体育经济管理处 | |
7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 行政处罚 | 体育经济管理处 | |
8 | 体育经营项目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处罚 |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五 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行政处罚 | 体育产业处 | |
9 | 体育彩票代销人违规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行政处罚 | 体育经济管理处 | |
10 |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以及未履行其他规定义务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 行政处罚 | 竞技体育处 | |
11 |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实施影响采样结果,以及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 | 竞技体育处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2015年7月31日,北京联合张家口获得2022年第24届冬奥会举办权,我国冰雪运动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掀起了发展冰雪运动的热潮,我国冰雪运动快速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在群众性冰雪运动方面,过去是冰雪运动“不入山海关”,开展地区少、参与人数少。近年来,通过深入实施冰雪运动“南展西扩东进”战略,推动冰雪运动四季拓展,越来越多的地区,特别是很多南方省市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冰雪运动,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参与到冰雪运动中,充分享受冰雪运动带来的健康与快乐。在冰雪竞技运动方面,过去我国冰雪竞技运动专业运动员少、开展地区少、开展项目少,竞技水平“冰优雪弱”。近年来,通过进行科学化选材、强化科技助力、推动科学化训练等措施,扩项目覆盖面、扩训练规模、扩参与面、扩合作面,已经实现了北京冬奥会109个小项全项目开展、全项目建队。从2018-2019年已经结束的比赛来看,虽然总体上竞技水平与世界冰雪强国相比依然有不小差距,但一些项目特别是雪上项目有亮点、有进步、有突破。在冰雪产业方面,随着冰雪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社会资本、企业参与到冰雪运动中,冰雪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冰雪装备制造业、健身休闲业等蓬勃发展,作为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冰雪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青少年冰雪运动方面,近年来,冰雪运动进校园活动迅猛发展,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政策文件,从顶层设计为冰雪运动进校园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积极举办U系列赛事,通过比赛提高竞技水平,发掘、培养冰雪运动人才,激发广大青少年对冰雪运动的兴趣,参与冰雪运动的青少年越来越多。
尽管近年来冰雪运动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我国冰雪运动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长期落后、全面落后、整体功能性落后的局面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改变的,与世界冰雪运动强国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群众性冰雪运动方面,我国现有雪场700多个,且主要集中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规模普遍不大、功能不全、雪期不长,雪季时人潮涌动,供不应求,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冰雪运动的需求。群众性冰雪赛事活动还不够丰富,特别是群众身边便于参与的赛事活动还不多,宣传推广力度还有待加强,冰雪文化基础也比较薄弱。在冰雪竞技运动方面,从参赛成绩看,我国近年来参加冬奥会都在十几名徘徊;从参赛项目看,索契冬奥会我们只参加了49小项比赛(共98项,参赛率50%),平昌冬奥会也只参加了53小项(共102项,参赛率52%);此外,我国的优势项目少,冰上雪上项目发展不平衡,对项目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还有待加强,在训练理念、方法、手段上差距较大。在冰雪产业方面,装备制造业刚刚起步,竞赛表演业不够完善,市场规模不大。在青少年冰雪运动方面,冰雪运动进校园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冰雪赛事活动还不够丰富,普及程度与冰雪强国相比差距还很大。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随着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国越来越具备普及冰雪运动的条件,更多群众可以体验冰雪运动带来的快乐。我们具备这个条件,如果能办一届冬奥会,就可以起到点燃冰雪运动火炬的作用。《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充分利用举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这一重大机遇,调动各方面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国冰雪运动水平。
问:请谈谈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重要意义。
答: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北京冬奥会申办和筹办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思想深刻、系统全面,为我们做好北京冬奥会备战和发展冰雪运动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申办北京冬奥会,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推动我国冰雪运动快速进步,推动全民健身广泛开展,努力带动更多人参与冰雪运动。加快冰雪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对于推动全民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于举办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冬奥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冰雪运动,提高冰雪运动水平是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推动冰雪运动普及贯穿2022年北京冬奥会始终,把冰雪运动发展同全民健身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群众冰雪运动,推广冰雪项目,增强人民体质,让更多群众体验冰雪运动带来的快乐。全民健身关乎全民健康,关乎全面小康,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是发展体育事业的根本所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动冰雪运动普及,让人民群众都参与进来,达到强身健体的效果,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现人民群众对于幸福生活的追求,这是全民健康进而实现全面小康的题中应有之义。
发展冰雪运动,提高冰雪运动水平是实现体育强国梦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冰雪运动难度大、要求高、观赏性强,很能点燃人的激情,必须补上冬季运动这个短板,提高竞技运动水平,为国家争光,为奥运添彩。体育强则中国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我国体育健儿在冬奥赛场上努力拼搏,奋勇争先,取得好的运动成绩、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可以凝聚起亿万中华儿女为实现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的强大力量,必将成为体育强国梦伟大征程上光辉的篇章。
发展冰雪运动,提高冰雪运动水平是为世界奉献一届精彩、非凡、卓越冬奥会的庄严承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将全面兑现在申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全过程中的每一项承诺,为世界奉献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冬奥会,为奥林匹克运动作出新贡献。体育事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办赛精彩、参赛也要出彩”的目标,不仅将向全世界展现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成就,展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在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进的新时代中国大国形象和大国实力,也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营造良好氛围、奠定坚实基础。
问:请问《意见》对大力发展冰雪运动作出了哪些重要部署。
答:《意见》明确提出,到2022年,我国冰雪运动总体发展更加均衡,普及程度明显提升,冰雪运动竞技水平明显提高,冰雪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全面提高冰雪运动水平,努力实现我国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着眼于这一目标要求,《意见》就大力发展冰雪运动作出了以下部署。一是全力推进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备战工作。《意见》立足于既用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作用,按照“全项目参赛”的要求,全面深化备战体制改革,最大程度地调动各方参与备战、发展冰雪运动的积极性。突出备战保障工作,提高备战水平,健全激励机制,解决好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的后顾之忧。密切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中外冰雪运动交流,展示中国良好形象。严格赛风赛纪要求,坚持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让冬奥会像冰雪一样纯洁干净。二是大力普及群众性冰雪运动。《意见》对开展群众性冰雪运动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努力实现带动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目标。持续深入实施冰雪运动“南展西扩东进”战略,不断推动冰雪运动四季拓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依靠群众、贴近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冰雪运动中。健全群众冰雪组织,组织和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冰雪运动。建设群众冰雪设施,让更多群众有机会“上冰上雪”。丰富群众冰雪活动,发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冰雪健身项目。加强冰雪运动宣传,传播冰雪运动正能量。三是广泛开展青少年冰雪运动。《意见》对青少年这个关键群体进行了专门部署,提出以青少年冰雪赛事和校园冰雪活动为重点发展青少年冰雪运动。举办青少年冰雪赛事,鼓励开展以冰雪运动为主题的冬令营活动,建立健全冰雪项目U系列赛事体系,组织全国青少年冰雪赛事。发展校园冰雪运动,推动全国中小学校将冰雪运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制定并实施冰雪运动教学计划,构建“冰雪运动特色学校+冬季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高等学校高水平冰雪运动队+冰雪运动试点县(区)”协同推进的校园冰雪运动新格局。四是加快发展冰雪产业。《意见》提出推动冰雪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冰雪产业集聚区、冰雪产业企业、复合型冰雪旅游基地和冰雪运动中心发展。优化冰雪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融合,增强创新能力,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拓展冰雪竞赛表演市场,有序申办和举办冰雪运动国际高水平专业赛事,支持社会力量打造精品赛事和活动。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意见》出台后,关键是要抓好落实。《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等方面,对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发展冰雪运动提出了要求。根据《意见》的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备战工作,主动融入备战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备战任务重的地方要成立专门的临时性备战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冰雪运动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各方面为体育部门、残联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密切协作配合。
体育部门要为贯彻落实《意见》作出表率,体育战线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把大力推动冰雪运动发展、全力做好北京冬奥会备战工作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抓紧抓实抓细抓好。体育系统各有关方面要把冰雪运动发展、备战北京冬奥会作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在训练参赛、人才培养、场地设施建设、经费物资保障、科技助力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定期协调会商制度,各有关方面相互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密切协作配合,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意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检查,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方面对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研究持续推动冰雪运动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建立通报制度,把落实《意见》情况与考核、评优评先结合起来,对于不认真、搞变通、打折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同时,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全文如下。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冬奥会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冰雪运动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我国在推广冰雪运动方面取得不小成绩,但与世界冰雪强国相比,仍存在竞技水平不高、群众参与面不广、产业基础薄弱等问题,发展任务艰巨繁重。为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备战工作,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备战任务,普及冰雪运动,发展冰雪产业,落实条件保障,努力实现我国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党对冰雪运动发展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发展正确方向,把党的建设贯穿工作全过程。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改革步伐,更新发展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营造良好环境,构建起上下贯通、横向联系、运转有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冰雪运动发展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突出问题,补强薄弱环节,明确目标要求,改进工作方法,集中力量攻关,逐个逐项突破,有效破解制约冰雪运动发展的瓶颈难题。
——坚持统筹推进。注重当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全面提高冰雪运动发展水平。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22年,我国冰雪运动总体发展更加均衡,普及程度明显提升,参与人数大幅增加,冰雪运动影响力更加广泛;冰雪运动竞技水平明显提高,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实现全项目参赛,冰上项目上台阶、雪上项目有突破,取得我国冬奥会参赛史上最好成绩;冰雪产业蓬勃发展,产业规模明显扩大,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日益完备。
二、全力推进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备战工作
(四)深化备战体制改革。推进全国性单项冰雪运动协会改革,更好发挥协会作用。实行跨界跨项选材,打通冰雪运动项目和其他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培养渠道。探索国家队多种组建模式,深化国家队训练和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扁平化管理,完善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选拔程序,提高备战工作效率。改革冰雪赛事管理体制,发挥好综合性运动会导向作用,调动军地参与备战、发展冰雪运动的积极性。
(五)加强备战保障工作。大力推进“科技冬奥”重点攻关,推动开通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训练备战器材及建设工程采购“绿色通道”,优化采购程序、提升采购效率,提高医疗康复、技战术训练、器材装备等方面的备战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承担训练保障任务,加强国家队训练场地设施建设,加快组建复合型训练保障团队。深入细致做好国家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切实增强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健全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冰雪运动特点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和退役安置等方面政策,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待遇,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备战积极性,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密切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冰雪运动国际组织、冰雪强国体育部门的合作交流。把握国际冰雪运动发展趋势,研究赛事规则和规程,有序组织运动员赴国外高水平冰雪运动基地训练和参加各类冰雪运动单项国际赛事,邀请国外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来华参赛、执教。大力培养冰雪运动国际级裁判和运营管理国际化人才。
(七)严格赛风赛纪要求。强化政治担当,以最大决心,用最严措施,坚决落实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制,坚持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把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办得像冰雪一样纯洁无瑕。
三、大力普及群众性冰雪运动
(八)健全群众冰雪组织。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冰雪运动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作用,组织和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冰雪运动。扩大冰雪运动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冰雪运动培训机构。
(九)建设群众冰雪设施。支持各地结合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社会需求等因素,加强公共滑冰馆、室外滑冰场、滑雪场、综合性冰雪运动中心等场地场所建设,并配建无障碍设施。鼓励在有条件的城市公园或利用其他现有设施、场地,建设冬季临时性户外群众冰雪设施,同步做好安全保障。支持社会力量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各具特色的冰雪运动场馆。
(十)丰富群众冰雪活动。大力开展冰雪运动进机关、进校园、进部队、进厂矿、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鼓励各地依托当地自然和人文资源,发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冰雪健身项目,推广民族民俗冰雪项目。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业余冰雪赛事,着力打造群众性冰雪精品赛事。深入实施冰雪运动“南展西扩东进”战略,推动冰雪运动向四季拓展,努力实现带动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目标。
(十一)加强冰雪运动宣传。积极开展冰雪运动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办好冰雪运动节目和专栏,组织创作一批冰雪题材影视作品,加强对冰雪运动知识、冰雪赛事活动的宣传,传播冰雪运动正能量。
四、广泛开展青少年冰雪运动
(十二)举办青少年冰雪赛事。鼓励开展以冰雪运动为主题的冬令营活动,建立健全冰雪项目U系列赛事体系,组织全国青少年冰雪赛事。加强青少年冰雪运动相关组织建设,为青少年参与冰雪运动提供更好的培训和指导。
(十三)发展校园冰雪运动。推动全国中小学校将冰雪运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制定并实施冰雪运动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校采购使用安全系数高、训练效果好的普及型冰雪装备,与冰雪场馆或冰雪俱乐部合作,促进青少年冰雪运动普及发展。鼓励高等学校组建高水平冰雪运动队,构建“冰雪运动特色学校+冬季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高等学校高水平冰雪运动队+冰雪运动试点县(区)”协同推进的校园冰雪运动新格局。制定冰雪运动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引导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冰雪运动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多元化培养模式。
五、加快发展冰雪产业
(十四)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实施品牌战略,推动建立一批产业规模较大的冰雪产业集聚区,发展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冰雪产业企业,兴建一批复合型冰雪旅游基地和冰雪运动中心。
(十五)优化冰雪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冰雪健身休闲产业,推动冰雪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冰雪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冰雪装备制造业,制定冰雪装备器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建立冰雪装备器材产业发展平台,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需求对接、资源整合。支持企业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冰雪运动产品。
(十六)拓展冰雪竞赛表演市场。有序申办和举办冰雪运动国际高水平专业赛事。围绕花样滑冰、冰球、冰壶、单板滑雪和短道速滑等观赏性强的冰雪运动,支持社会力量打造精品赛事和活动。支持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手段在冰雪赛事直播和转播中的应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壮大。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备战工作,主动融入备战体系,坚持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备战任务重的地方要成立专门的临时性备战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冰雪运动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冰雪运动人才培养、场地设施建设、物资保障、科技助力、外训参赛、法律服务等方面,为体育部门、残联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十八)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密切协作配合。体育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研究持续推进冰雪运动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2月20日,2019年第十三届郑开国际马拉松赛新闻发布会在河南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省体育局副局长马宇峰出席会议。
2019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将于3月31日在郑东新区鸣枪开赛。赛事由中国田径协会、河南省体育局、郑州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河南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郑州市体育局、开封市体育局、河南世纪中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承办。十三年来,郑开国际马拉松赛一路走来的点点滴滴,一直倍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赛事的各项组织及筹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1.央视5套直播,创河南赛事首例
郑开国际马拉松赛是河南省常设的大型国际体育比赛,同时也是我省目前唯一被中国田协认定的金牌赛事,被国家体育局评为体育旅游精品赛事、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成功入选“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在社会各界掀起了一场畅跑古都的马拉松风潮。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外地跑友齐聚郑州参加这场盛会。第十三届郑开国际马拉松备受瞩目,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更是决定全程直播这场赛事,这在河南省内尚属首次。它代表着郑开国际马拉松上升到一个新的社会高度,这是对郑开13年努力的认可。届时跑友们赛场竞技的风采将会通过央视的镜头传遍祖国的大江南北,这将是跑友跑步生涯中不可多得的经历。
2.奖牌设计新颖,寓意一生一世
第十三届郑开国际马拉松赛是一生一世的马拉松,为了给跑友献上最惊喜的跑马体验,郑开国际马拉松组委会在奖牌设计方面集合了社会上热心人士关于“一生一世的奖牌”的设计创意。十三届郑开国际马拉松奖牌设计与第十四届相结合,两枚单独的精美奖牌合到一起可以组成新的整体。第十三届郑开国际马拉松奖牌古朴大方,高贵典雅,以珍藏“一生一世”为主题,取古代首饰盒封箱合页形状,寓意“珍藏、一生一世”。奖牌正面包含如意纹饰、连理枝、红心相印等装饰,都包含了组委会对跑友们最深切的祝福。
3.双城有爱,寻找郑开有缘人
郑开大道是郑汴两座古城的融城之道,也是一个充满爱的大道,郑开国际马拉松是一个有爱的大家庭。无论是夫妻之爱、兄弟之爱还是家庭之爱,只要你有爱,只要你喜欢奔跑,我们就欢迎你的加入。我们也举办过一系列寻找爱、传递爱的社会活动。为弘扬“挑战自我、超越极限、坚韧不拔、永不放弃”的马拉松精神,记录十三年郑开成长经历,叙述你与郑开的精彩故事,以”双城有爱,一生一世”为主题的第十三届郑开国际马拉松面向全社会有奖征集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微电影剧本,寻找郑开有缘人。那些曾经感动你的,我们帮你用镜头记录,把这份感动传递给大家。
4.古都新貌,郑开一路成长
2006年11月,郑开大道正式开通,半年后,第一届郑开国际马拉松汇集来自全国各地共5600名跑友,以跑步的方式,庆祝中原腹地两座古城强强联合.转眼间郑开已走过12个年头,郑汴融城也不止上升了一个高度,作为郑汴融城的见证者和亲历者,郑开国际马拉松与郑汴融城一路成长。千年古商都郑州从河南中心城市到国家新一线城市;世界上唯一一座城市中轴线从未变动的都城——开封,在古都遗址上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政策为发展区域经济服务,经济发展照应民生,使得更多的人越来越重视精神方面的享受,归结到体育活动上,则表现为越来越多人加入郑开,用运动守护健康!郑开正是抓住时代发展的契机,发展为我国知名的国际马拉松赛事。我们用开放包容的态度迎接来自世界各地的跑步爱好者,用奔跑见证两座古城日新月异的变化。
5.项目设置多样,打造郑开特色
2019君乐宝•郑开国际马拉松赛竞赛项目分为男子、女子马拉松(42.195公里) 、男子、女子半程马拉松(21.0975公里) 、迷你马拉松(5公里)、情侣马拉松(5公里)、亲子马拉松(5公里),为了创新赛事项目,使跑友有更多的选择,本届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将增添一项全新赛事项目——警察赛中赛。警察赛中赛以“奔跑的保护神”为主题,向社会征集有跑步爱好的人民警察,组委会特设专属护跑服和印有“中国警察”标志的专属号码簿,设置专属号段,显示运动员姓名。参加“警察赛中赛”的全半程运动员,根据运动员以往的成绩,采取自愿报名、组委会筛选的方式,按照时间配速,组成官方“护跑兔”(60名),为赛事的安全保驾护航。
6.跨越时间,牵手十四届郑开
“1314,一生一世”,从5600人到49000人,郑开国际马拉松经过一个生肖轮回的磨砺,19年的郑开将以更加国际范的形式强势来袭。2019君乐宝•郑开国际马拉松赛迎来了属于他的“一生一世”。第十三届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将于第十四届郑开国际马拉松赛跨越时间的界限,给广大跑友打造一生一世的浪漫宣言。成功报名2019年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并完赛的全程、半程运动员,可以搭上十四届郑开国际马拉松的直通车,得到报名2020年郑开国际马拉松赛相同项目时给予免抽签的政策,报名费在各项目标准报名费的基础上每人优惠10元。在鲜花绚烂的季节和爱的人跑一场一生一世的马拉松,这一次郑开给你机会。
7.打造品质赛事,全力服务跑友
长期以来,郑开国际马拉松在举办赛事的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一套以服务跑友为核心的赛事体系。第十三届郑开国际马拉松将在赛事组织、后勤保障、医疗救助、赛后服务等细节上,为跑友提供更加贴心服务。在郑开国际马拉松的赛道沿途,将增加饮料站、饮用水站、补给站,每个站点均安排志愿者为跑友进行服务。在全程终点,郑开国际马拉松还引入了专业的赛后快速恢复机制,为完赛跑友提供现场冰敷、拉伸服务,帮助运动员更好的放松肌肉,缓解酸痛,科学恢复。为确保赛事安全顺利进行,2019郑开国际马拉松赛的医疗保障工作在保持往年的特色保障外,进一步加大了保障力度,本届赛事期间,郑开将继续采用往年的“固定+移动”的模式,组织专业救治力量,全程全方位覆盖赛事,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医疗保障,为参赛运动员的安全保驾护航。
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将把今年的第十三届赛事作为新的起点,不断提高赛事质量、提升跑友体验,为打造精品马拉松赛不懈努力。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担责吗?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从而有利于提升孩子的身体素质。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即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类 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
机构职能类 | 省体育局领导分工、主要职能、内设机构职责 | 互联网站、便民资料、公开栏 | 长期公开 |
规范性文件类 |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政府规章 | 《河南省体育局网》、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行政许可类 (含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非行政许可 | 举办全省型体育竞赛活动审批 一级运动员等级认定 一级裁判员等级认定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便民服务类 | 河南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联系电话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 申请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 申请等级裁判员、一级运动员行政审批指南 · 一级运动员申请表 · 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表 · 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统计表 · 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审批表 · 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
工作动态类 | 1.全省竞技、群体动态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2.省体育局各部门工作动态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
其 他 | 1.监督投诉电话、邮箱、在线留言回复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2.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河南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河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tyj.henan.gov.cn)上查阅。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河南省体育局政策法规科技处(对外联络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371-63812960
传真号码: 0371-63812960
通讯地址:郑州市健康路150号
邮政编码:450014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省体育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省体育局领导信息;
2.省体育局机构信息;
3.省体育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4.我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
5.省体育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省体育局的通知公告公示;
7.省体育局公务员招考录用信息;
8.省体育局资金信息;
9.日常工作动态;
10.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河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tyj.henan.gov.cn/;
2.河南省体育局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应填写《河南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河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底端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网上平台。通过河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3.线下申请。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4.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办理。本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答复。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选择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河南省体育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体育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为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体育局是主管全省体育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全省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省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五)组织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管理全省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港澳台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内外体育竞赛。
(七)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直属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省体育工作和体育宣传工作。
(九)拟订全省体育产业政策,规范体育产业发展,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促进体育市场发展,负责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薛国文,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农学硕士。现任河南省纪委监委驻省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一级高级监察官。
参与局党组集体领导,负责驻局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马宇峰,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体育局全面工作。分管河南体育学院。